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日期:2013-07-04 10:05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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