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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