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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