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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