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制度。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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