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
7/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