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3-07-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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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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