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日期:2013-07-04 10:07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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