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09:44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