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09:44
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一)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