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重庆法规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日期:
2014-11-04 09:44
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规定的罚款:
(一)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