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日期:2014-11-04 09:44
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处以没收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等处理。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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