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10:31
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一)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抄报我委,便于我委将其纳入全市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
附件:1、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示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