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1-04 10:31
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的追究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
  1、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3、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
8/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