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10:31
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的追究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
1、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3、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