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4 10:31
正常使用的;
4、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发生本上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