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1-04 10:31
正常使用的;
  4、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发生本上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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