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日期:2014-11-17 10:26
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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