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日期:2014-11-17 10:26
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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