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日期:2014-11-17 10:26
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11/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