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日期:2014-11-17 10:26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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