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日期:2014-11-17 10:2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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