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日期:2014-11-17 10:26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8/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