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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日期:
2014-11-17 10:26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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