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9 10:36
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十四条 标准培训内容应当与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相一致。标准培训学时应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关联性强的标准,可以联合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可根据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颁发相应的标准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标准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标准培训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标准管理机构应适时对年度标准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标准培训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