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关于征求《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日期:2014-11-21 10:15
三条 惩戒委员会接收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及中价协专业委会的调查结果或报送的会员违规行为后,应与相关当事人核实。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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