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关于征求《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日期:2014-11-21 10:15
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诫勉谈话、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应写明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号,是个人会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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