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1 10:15
办理申诉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价协申诉机构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机构作口头陈述。
申诉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机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申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