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业经济案件高发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日期:2014-12-09 10:17
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挥霍完或已外逃躲避,往往很难追回损失。
(四)建筑企业案件管辖和法律认识难统一
一是管辖问题。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分布在全国各地,因犯罪地不在企业注册地,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同时,建筑企业受到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件侵害后,由于企业注册地没有案件管辖权,建筑企业只能向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地公安机关出于各种顾虑,往往不受理或拖着不办。
二是法律认识问题。建筑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刑事、民事交叉,查处难度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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