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1 09:59
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3.1.2 投标人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1.3 投标人须具有本次所投标的主要产品(含摄像机、数码相机主机)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原厂商鲜章);同时提供加盖生产厂商鲜章的该产品彩页资料(含该产品主机);
3.1.4 投标人201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须具有摄像机或数码相机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供货业绩一个以上(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财务状况均为盈利(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