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48
调等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建筑产品的形成,是施工企业和业主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互利互惠的结果。整个履约过程中,只顾自己利益,忽视对方利益,势必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对整个工程的建设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4.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过高问题。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但是有的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随意下浮,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