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3-07-10 10:34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暂行规定》(渝建发[2013]346号)等要求,按选址勘察(可行性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分阶段委托开展城市隧道工程勘察工作,各勘察阶段均应平行开展水文地质专项勘察,不得合并、减少勘察阶段、范围和深度。
(四)凡穿越岩溶发育或生态敏感区域的城市隧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水环境保护优先、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确定防排水的标准及措施。区域水环境的保护、修复、补偿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费用应纳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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