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日期:2015-02-02 10:01
安、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
  (四)建立建筑工程分包备案制,严格认定总分包差额征税。建立分包单位备案制。代征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若被代征单位有分包工程,需向代征单位备案,无备案的一律不认可其分包资格,不得差额征税。即建设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方为委托代征税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建设方依据总包方提供的总分包完成的工作量为总、分包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分包方凭其完税凭证及工程合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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