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16 11:16
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