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3-03 10:46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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