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5-03-04 10:59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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