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04 10:59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