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18 09:53
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