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日期:2015-03-18 09:53
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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