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日期:2015-03-20 10:31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三是明确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时采购人的选择权,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是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这是《条例》作出的全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由于社会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了解,无法有效监督合同的履行。并且,在实践中,更是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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