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20 10:31
检查,并对其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补充规定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同时还明确了考核计划和考核结果的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