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20 10:31
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条例》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对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完善供应商救济途径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询问答复的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二是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起算时间,有利于实践操作,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