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20 10:31
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为了防止供应商滥用权利、恶意投诉,浪费行政成本,《条例》还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问题22: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