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20 10:31
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是财政性资金,在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存在争议,各地各部门的掌握有所不同。《条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即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将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相衔接。
采购标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的概念一直不存争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践中与招标投标法存在重叠,服务是否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认识尚不统一。为此,《条例》对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对应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