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30 10:03
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