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30 10:37
筑法》等相关工程类法律也无法规范融资性金融行为。这种垫资内容在工程合同中出现就显得极为突兀。
既然垫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那它应该受国家金融法规的约束。据笔者所知。国家在这种形式的融资方式上并没有限定。那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项目融资合同则按项目融资合同签订。在项目融资合同中规定相关的融资条件,比如第1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愿采用的项目融资方式等。相关融资资金在项目结构封顶时,以规定比例逐步收回等等。
经上述处理,垫资行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而不必再躲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