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征求意见稿)2015版
日期:2015-04-01 10:18
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本合同导致咨询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6.3.2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6.3.3解除本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6.3.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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