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5-04-02 10:09
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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