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5-04-02 10:09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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