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5-04-02 10:09
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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