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02 10:09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可以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