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5-04-02 10:09
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十三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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