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03 10:24
以知识产权为理由,向招标人提出额外索赔。
(3)本次方案设计的使用权为招标人所有,招标人为本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复制、印刷、展览及出版本次方案设计部分或全部图纸,招标人不必事先通知投标人或另外征得投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以知识产权为理由,向招标人索取报酬或提出索赔。
10.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地址:璧山县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锦城天秀3楼
联系人:徐搴锴
联系电话: